
在日常生活中,
不少消费者会被电商平台上的“品牌折扣店”吸引,
以相对优惠的价格买到正品。
但对商家而言,
销售正品就一定“万事大吉”了吗?
请看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
1基本案情
广州卡姿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姿兰公司)是第1656240号


该公司发现,谢某在淘宝平台经营的“卡姿兰品牌折扣店”,未经授权便在店铺名称中使用“卡姿兰”标识,且店内大量销售带有该商标的产品。卡姿兰公司认为,谢某的商标使用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在网络店铺名称中擅自使用卡姿兰公司的企业简称,这种“搭便车”的行为也属于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谢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庭审中,谢某辩称其销售的商品均为卡姿兰正品,不构成商标侵权。
2法院审理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广州卡姿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两枚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商标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虽然谢某销售正品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其将涉案店铺命名为“卡姿兰品牌折扣店”,并在多个商品链接中使用“专柜正品”字样,容易误导消费者以为该店铺有卡姿兰公司的授权或与该公司存在某种关联,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获取竞争优势,这属于典型的“傍名牌”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法院查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及时下架涉案商品、断开链接并协助更改店铺名称,主观上无过错,不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谢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3法官提醒
销售正品并非可以无限度使用权利人商标,核心判断标准在于使用行为是否超出善意、合理说明商品来源的界限,是否会误导消费者产生混淆,以及是否实质攀附他人已有商誉。如果销售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攀附了品牌的商誉,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店铺与品牌公司存在投资、许可、加盟等特定关系,从而不当获取了交易机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为经营者,应当审慎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店铺名称,尽量使用自有品牌或采用更中性的表达,规范使用品牌名称。同时,要保持商品溯源码和包装信息完整,清晰陈述事实,不攀附、不误导消费者,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作者:何芳容 陈琼
↓ 留言请点击阅读原文
配资投资服务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